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传志,刘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勇:本院受理赵传志诉刘勇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联营合作协议》于2020年2月1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21942.63元,并支付以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48.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眉州路707号外设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