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永,林峰,第三人-, 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海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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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峰、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振永诉林峰、第三人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海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林峰、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300号30幢丙102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99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425元(已付房款99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利率,天数为15天);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1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