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有,计尧,包宁宁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计尧、包宁宁:本院受理原告朱有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