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邦,郭力,徐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8)鄂1221民初1377号,(2019)鄂1221民初136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力、徐敏:本院受理原告罗邦与被告郭力、徐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称:1、请求两被告共同履行(2018)鄂122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鄂122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鱼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