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庐山市千鼎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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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庐山市千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