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强,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11251号 |
案由 |
普通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本院受原告冯强与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 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劳 动争议一案【案号:(2021)渝0112民初112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冯强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2 月的工资差额 112 935.66 元; 二、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的 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冯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重庆分所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