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畅,张妍芝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妍芝: 本院受理刘畅诉张妍芝离婚纠纷一案,因受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联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渝0104民初6318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次日上午09:30(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