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安勇,陈海云, 重庆政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睿达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885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安勇、重庆新睿达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政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勇、重庆新睿达物流有限公司、陈海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3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安勇偿还原告重庆政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9 134.58元;二、被告张安勇以79 134.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重庆政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计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被告重庆新睿达物流有限公司、陈海云对被告张安勇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