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万强,吴甲伦,龚永发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甲伦,龚永发:本院受理张万强诉你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28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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