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万强,吴甲伦,龚永发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甲伦,龚永发:本院受理张万强诉你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28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