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洪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2民初750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02民初7506号 吴洪亮(吴洪亮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诉吴洪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吴洪亮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左楼3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