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祖国,谭振江, 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渝0106执432号,(2021)渝0106执异11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振江、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祖国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16)渝0106执432号、439号、440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请求追加被执行人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谭振江为(2016)渝0106执432号、439号、440号三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渝0106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谭振江为(2016)渝0106执432号、439号、4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谭振江在其抽逃出资的69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负(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42、04843、04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的未能清偿部分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06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