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颖之,任迪,陈康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内容
任迪、陈康:本院受理原告张颖之与被告任迪、陈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15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雅致路99号)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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