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颖之,任迪,陈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迪、陈康:本院受理原告张颖之与被告任迪、陈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15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雅致路99号)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