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亮,吴红光,第三人-,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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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红光: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吴红光、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77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37,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虹桥路1133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