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长青,李雪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雪梅:本院受理王长青诉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14时在本院诉服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