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姬行, 开封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池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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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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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开封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10200663424939Q):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池支行诉你、姬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一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