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南昊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黄花镇树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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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县黄花镇树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昊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