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得江,徐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723民初11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刚:原告蔡得江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72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蔡得江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