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舒文奕,方丽萍,舒文宣,宋百玲玥, 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吉0723民初74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舒文奕、方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文奕、方丽萍、舒文宣、宋百玲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吉072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舒文宣、宋百玲玥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因你二人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723民初74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乾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律师费85350元。在舒文奕、方丽萍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他项权利证(吉(2016)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8号、吉(2016)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9号)登记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受偿。二、本案一审受理费25281元、诉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舒文奕、方丽萍承担,在舒文奕、方丽萍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他项权利证(吉(2016)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8号、吉(2016)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9号)登记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受偿。二审受理费由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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