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舒文奕,方丽萍,舒文宣,宋百玲玥, 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吉0723民初74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舒文奕、方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文奕、方丽萍、舒文宣、宋百玲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吉072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舒文宣、宋百玲玥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因你二人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723民初74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乾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律师费85350元。在舒文奕、方丽萍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他项权利证(吉(2016)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8号、吉(2016)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9号)登记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受偿。二、本案一审受理费25281元、诉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舒文奕、方丽萍承担,在舒文奕、方丽萍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他项权利证(吉(2016)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8号、吉(2016)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9号)登记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受偿。二审受理费由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