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3024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2544元、利息61057.12元(截止2018年11月12日)及其他利息(以299254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王益玉、王毅萍对被告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80%的连带6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对被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3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王益玉、王毅萍、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9元,由被告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王益玉、王毅萍、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益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2667933722L |
登记机关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