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568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4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3月23日,本金15000元罚息、利息为22469.76元,本金5000元罚息、利息为6174.35元,从2021年3月24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止)二、驳回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洪波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93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