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102********2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902民初4597号
案号
(2020)甘0902执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潘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振江货款74900元,违约金1233.96元(52400元×6%÷365天×84天+22500×6%÷365天×138天),合计76133.96元;二、被告赵维忠对以上款项中的53123.55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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