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5********4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02民初63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1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国偿还原告王亚荣借款50000元;二、被告张建国偿还原告王亚荣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8000元;三、被告张建国偿还原告王亚荣2016年2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39440元;以上各款项合计97440元,该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8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