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成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1********0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乡民初字第430号
案号
(2020)晋1029执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乡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27‰计算,利息从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宽限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算), 二、被告刘海平、栾海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董成林负担,被告刘海平、栾海西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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