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万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2248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万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秦云代偿款130200元;二、驳回原告秦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40元,由被告吉万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