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振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2********5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2民终1331号
案号
(2022)宁0221执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诉人李振国向被上诉人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115208.04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95208.04元;如有任何一笔逾期支付,则上诉人李振国向被上诉人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上诉人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付款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共计2605元,均由上诉人李振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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