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8********5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7066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8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0539.58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40539.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计算)、律师代理费226516元。二、对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对广州芭迪广告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证明编号:04902354000585491873)与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4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涛、高小英对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涛、高小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35元,由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涛、高小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