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启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3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1民初2747号 |
案号 |
(2022)苏0211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无锡市周启明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豪瑞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支付吊运费9900元。如果被告无锡市周启明水泥制品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无锡市周启明水泥制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