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2********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364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1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宏霞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106900.62元,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6%支付罚息;二、被告丁宏霞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211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就上述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对被告丁宏霞追偿之后的不足部分,被告丁士顺、项明、杨秋芳、杨黑土在最高额15万元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士顺、项明、杨秋芳、杨黑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宏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丁宏霞、丁士顺、项明、杨秋芳、杨黑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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