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松县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A2TG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02民初2316号
案号
(2022)赣0402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濂溪区闽兴扣件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宿松县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宪虎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宿松县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宪虎归还原告濂溪区闽兴扣件钢管租赁中心钢管125302.2米、扣件131451套、套筒1768个、工字钢60米。若不能归还则按市场价值赔偿原告损失2476414.5元(赔偿价格钢管按15元每米,扣件按4.5元每套,套筒按1.5元每个,工字钢按45元每个的标准计算);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宿松县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宪虎向原告濂溪区闽兴扣件钢管租赁中心支付租金2399505元、扣件顶托洗油费9927元、缺少铁螺丝赔偿费59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41805.52元;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宿松县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宪虎向原告濂溪区闽兴扣件钢管租赁中心支付律师费80000元;五、被告江克启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宿松县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方宪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黎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26MA2TGULR04
登记机关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联盟村菜一组19号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