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1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11民初453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10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的资金使用费7062757.87元;二、原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由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以上共计174000元,由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00MA2MQAC060
登记机关
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99号新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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