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柏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32********0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4民初16949号
案号
(2020)粤0604执15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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