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1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76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恢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00000元,并支付利息281031.59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1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二、被告徐州市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徐州精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军、吕永久、祝清玲、吕怡瑶、吕梓豪、杨玉和、李杰、刘贤放、宋敏、雷泰来对被告徐州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710元,由被告徐州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徐州精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军、吕永久、祝清玲、吕怡瑶、吕梓豪、杨玉和、李杰、刘贤放、宋敏、雷泰来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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