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9********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29民初2283号
案号
(2020)苏0813执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原告潘露与被告时兵所生的男孩时晟瑞随原告潘露生活,被告时兵从2016年12月开始承担抚养费700元/月直至时晟瑞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3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9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下半年的抚养费,其中2016年12月的抚养费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时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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