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01********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91刑初282号
案号
(2020)苏0891执5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陆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止)。二、被告人孙海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止)。三、被告人陆鹏鹏、孙海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春兵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99.7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春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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