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4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3846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2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华立即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华顺钢管租赁经营部租赁费18005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800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欠租金结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顺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6元,减半收取计12763元,由被告友德建筑公司、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