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2********0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民初969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6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新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91%计算,自2016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9365%计算);二、如被告安庆新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有权对被告安庆市自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而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180号1室、2室房产(房地权证宜房字第3026396、3026395号,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70611号)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庆国用2015第11308、11310号)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庆新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因本次诉讼先行支付的律师费21000元;10四、被告王炜、杨婷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4800元,由被告安庆新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炜、杨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