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4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25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玉华、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81661.07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至2020年3月27日数额合计为7133.29元;自2020年3月2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次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236.8421%,计算至二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宋玉华、宋健在2020年5月12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宋玉华、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在被告宋玉华、宋健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宋玉华设定抵押的财产(车牌号为苏h70h36,发动机号为140861187的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后收取1035元,由被告宋玉华、宋健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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