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03********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6164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鑫宇佳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3728.79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为6352.03元;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703728.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21%上浮50%计算,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偿付,则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偿付,则自2020年1月1日起以703728.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6%后再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50804元。二、被告无锡欣豪投资有限公司、顾建兴、李黎、顾超、江锡龄、顾佳伟、陈晓逸对被告无锡鑫宇佳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无锡鑫宇佳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欣豪投资有限公司、顾建兴、李黎、顾超、江锡龄、顾佳伟、陈晓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9元减半收取计5705元、诉讼保全费4700元合计10405元,由被告无锡鑫宇佳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欣豪投资有限公司、顾建兴、李黎、顾超、江锡龄、顾佳伟、陈晓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