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4050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1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汪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自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综合费用及利息9600元;三、被告汪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四、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汪俊所有位于六安市南屏路以北、东望路以南南屏苑小区16#楼506室的当物协议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0元,减半收取3720元,由被告汪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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