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远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791号 |
案号 |
(2022)皖1503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侯远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叶青松工资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远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