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1556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2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6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6日,利息共计5624.77元,后期利息按年利率5.225%标准,从2018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罚息(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邱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邱杰提供抵押的车辆(车牌号:皖aq9192、车架号:lsgzj5351hh257694)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马苑、池州市启航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5带清偿责任。被告马苑、池州市启航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杰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3元,减半收取2316.50元,财产保全费用1770元,合计4086.50元,由被告邱杰、马苑、池州市启航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