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2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11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20)湘0211执1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贷款本金818,454.26元及利息、罚息9535.48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818,454.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从2020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张晖建筑器材租赁部、株洲市芦淞区鸿福建筑器材租赁部、株洲市芦淞区和信建材租赁部、杨波、鲁娟、张之其、朱若华、张克响、张明亮、张昭辉、邵柳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建筑器材租赁部所有的钢架管80万米、扣件8万套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建筑器材租赁部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建筑器材租赁部、株洲市芦淞区张晖建筑器材租赁部、株洲市芦淞区鸿福建筑器材租赁部、株洲市芦淞区和信建材租赁部、杨波、鲁娟、张之其、朱若华、张克响、张明亮、张昭辉、邵柳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