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4********1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3545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40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常发木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144876.68元(截至2019年8月14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邱东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常发木材经销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0元,已减半收取计11980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常发木材经销部、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邱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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