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6********1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902民初2102号 |
案号 |
(2020)云0902执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233954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30日的利息7328.44元,逾期违约金4974.55元,消费手续费7656.67元,共计253914.36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违约金、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利息等费用随本金一并付清。二、被告马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13400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30日的利息1782.48元、逾期违约金774.65元,共计15957.13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违约金、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利息等费用随本金一并付清。三、被告马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13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394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348元,由被告马玉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