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德市江鸿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11号 |
案号 |
(2015)厦海法执字第00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北海宏达鑫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江鸿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北海宏达鑫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江鸿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为完成漳湾港横屿码头清淤工程,向原告租用“宏达顺9”轮,至今尚拖欠原告租金653,391元;二、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应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拖欠的第一期船舶租金326,695.5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第二期船舶租金326,695.5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平潭支行,户名陈圣凤,卡号:622700182303037317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应诚实守信及时结清船舶租金,若被告任一期未能依照上述条款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立即就未支付的全部船舶租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同意并愿意承担强制执行后果;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厦门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一份,自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已由原告北海宏达鑫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江鸿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7日共同签名、盖章,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3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166元,由被告宁德市江鸿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0-22 |
发布时间 |
2016-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登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266283985XX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西侧15-4号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