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7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1611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13000.33元及截止2019年4月15日的逾期罚息共计882624.36元。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还应继续支付逾期罚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以3513000.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驭勇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邹志强对被告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077元,由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驭勇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邹志强共同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6-20
发布时间
2019-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鄂0502执1494号
立案日期
2019-06-20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41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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