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6********4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502民初339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2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银枝偿还借款本金26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269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银枝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2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为1072元,由被告沈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