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3619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20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逢贺借款本金26046元及借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以29046元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为2420.5元,自2020年3月23日以27046元为4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2020年3月25日的利息为36.06元,自2020年3月25日以260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崔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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