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720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卢锐、陆萍共同向原告李兴周支付房屋租金367 5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 8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 406元,由被告卢锐、陆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