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志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22********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322,民初77号
案号
(2020)晋0322执5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慧军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1日付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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